▲劣质头盔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廖建勋律师介绍,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违反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主要会涉及到以下三方面的责任:
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人身、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均做了相类似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其中: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产品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有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情形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更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产品、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视情节,既可单处,也可并处。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江西九江市武宁县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一起因当事人佩戴头盔质量不合格造成损伤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5月15日,原告黄某以6200元的价格在被告李某处购买一辆二轮踏板车。12月6日,原告无证驾驶该车与成某驾驶的一辆农用运输车相刮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自12月6日起至同月14日止,原告在武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833元。
经医师诊断,原告受伤系摔跤过程中,所佩带的头盔碰撞破损,螺钉穿入头部所致。原告认为,头盔质量不合格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原因,且该头盔系被告销售车辆时所配送,虽然肇事方已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元,仍不能免除被告作为销售者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原告因此向武宁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833元、误工费1425元、护理费285元、营养费2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5584.25元,并要求被告对其今后可能出现的后遗症负一定责任。
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500元。原告表示,虽然500元的数额较小,但体现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被告亦表示,虽然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头盔系其售车时所配送,但该事件的发生,仍给其提了个醒,促使其在今后的销售活动中,能进一步把好质量关,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
根据上述案例建勋律师告诫各位电动车经销商,如果促销礼品选择不当,后果很严重。目前市场竞争激烈,促销活动比比皆是,礼品种类繁多,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促销赠品的质量也在三包范围内,由促销主办方负责。
目前市场上大多数便宜的电动车头盔,质量都达不到要求,遇到外力,容易破碎。而很多专卖店在销售电动车时,将头盔作为促销礼品赠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旦赠送的劣质头盔造成顾客的人身伤害,经销商也需要承担责任。
▲晓安3C头盔
● “一摸” :头盔表面材质和内部缓冲层的做工和实际效果
● “一看” :头盔内侧或表面是否有“CCC强制认证标识”
● “二看” :头盔内侧有详细产品生产信息,包括头盔是按照哪类头盔国标生产等
● “三看” :头盔表面是否有反光条,目的在夜间行车时,其他交通参与者能够清晰看到你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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