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广东省电动车商会代驾车专业委员会筹备成立交流会在广州成功召开。此次会议旨在打击低端劣质产品,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代驾车市场。众多代驾车企业参与了此次会议,包括省商会、港本、宝力能、远大新能源、浩洋新能源、百安行、八玛、嘉亿特、奥大红、零度、一同、启程、星恒等企业代表。会议由我会副秘书长周玲主持。
会上,与会代表就成立代驾车专业委员会的必要性、组织架构、工作职责等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大家一致认为,成立代驾车专委会对于推动代驾车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至关重要。同时,也对代驾车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和意见,并希望通过专委会的成立,能够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推动代驾车行业朝着规范化、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会后,专委会筹备组共同起草了广东省电动车商会代驾车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会员企业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电动车商会代驾车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内部管理
第一条 为了打击低端劣质产品,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代驾车市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分支之代驾车行业生产和销售企业合规生产和销售等行为,根据《广东省电动车商会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性质:广东省电动车商会(简称商会)所属专业委员会是商会领导下开展专业管理活动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不具备法人资格,按照商会章程,在章程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任务:坚持商会宗旨,支持商会事业发展。根据商会的总体规划,制定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计划,开展代驾车市场的净化活动,维护委员会的合理权利,促进代驾车生产企业与配件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打造健康有序的代驾车市场。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名称为:“广东省电动车商会代驾车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及对外宣称时要规范使用全称。
第五条 凡具备法人资格的电动自行车相关的机构或企业,承认商会章程及本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缴纳商会会费,在成为商会会员后,均可申请成为本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非商会会员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程序:凡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均要提交加入商会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经商会审核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专业委员会正式会员。专业委员会发展的会员也是商会会员。
(一)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委员人数根据商会会员人数和代驾车行业情况确定。
(二)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监事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主任、监事、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商会副会长、监事、理事、会员,并报商会理事会同意后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行使常务工作职能,监事委员行使监督职能。
(三)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主任委员任期1届,经商会批准后可继续连任。
(四)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不得兼任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第九条 凡本届卸任的主任委员,任下届名誉主任委员。名誉主任委员与新一届专业委员会成员同时发文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全体会议,研究确定专业委员会重要事项。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本专业委员会主任、监事、副主任组成的主任委员班子会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在主任委员班子会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人员为商会秘书处人员兼职。其主要任务是:
1、组织实施本专业委员会作出的各种决议和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委员应定期向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劣质电池、3C不一致整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和企业等线索。
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线索的相关内容,安排相关人员或委托其他机构对该线索进行核实,核实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下摸查、线上采购、检查、样品检测。
核查线索属实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相关信息,经主任委员班子会批准后,把相关信息上报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线索涉及企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 推优管理
第十三条 为了改善代驾车企业的合规性,提高代驾车及配件产品质量,专业委员会推行标贴推优管理,净化代驾车市场环境,向市场宣传和推广值得信赖的代驾车及配件产品。
第十四条 代驾车及相关企业满足下列要求,方可申请使用标贴:
(一)营业执照有效、正常经营,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未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金融政策、侵犯消费者权益等情形的;
(四)自承诺之日起,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使用梯次利用电池,不虚标电池容量(适用时);
第十五条 标贴设计为统一样式,任何企业未经专业委员会批准不得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增加、删减或恶意涂抹等,标贴样式见附件1。
第十六条 应向专业委员会申请购买标贴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证明资料如下:(一)有效的营业执照;(二)国家信用平台本企业信用查询截图;(三)承诺书;(四)粤品通本企业所有产品抽查情况查询截图;(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或未经专业委员会批准使用标贴的,应停止其继续使用标贴行为,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由此导致法律纠纷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若专业委员会通知后,仍不停止使用标贴的,并报商会进行行业通告批评,由商会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标贴仅用于企业自身承诺,不作其他证明用途。
第十九条 已通过批准的,专业委员会通过公开媒介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按照职责对使用标贴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使用标贴的企业应自觉接受专业委员会、社会、大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应与商会章程相符合;如商会章程有所修改时,本管理办法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经广东省电动车商会批准后,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广东省电动车商会所有。
附件1:标贴样式

附件2: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12月6日前与商会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刘亨君18664687869(微信同号)
TEL:020-85206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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